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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侨联五届四次常委会通过)
1990年7月31日
第四次全国侨代会通过的全国侨联新章程和广东省侨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的工作细则(试行)关于实施三种会员制的规定,是新时期侨联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巩固和加强侨联的组织建设,增强侨联组织的凝聚力,克服侨联的机关化倾向,进一步密切团结广大归侨、侨眷,更好地完成新时期侨联的各项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侨联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全国侨联章程,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侨联实施会员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实施三种会员制的规定。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三种会员制的适用范围
(一)省、市、县级侨联原则上实行团体会员制。
未成立侨联组织的省、市、县直属单位的归侨、侨眷,可申请参加所在城区的侨联组织作为个人会员。
有条件的市、县侨联也可试行团体与个人相结合的会员制,即未成立侨联组织的市、县直属单位的归侨、侨眷,如果未参加其他归侨、侨眷组织的,可申请参加市、县侨联作为个人会员。
(二)没有下属侨联机构的基层侨联和由归侨、侨眷组织的校友会、联谊会、学会、协会等,实行个人会员制。
(三)含有下属基层侨联(包括侨联分会、侨联小组)的省、市、县直属单位(系统)侨联、华侨农场侨联、乡镇街道侨联和其他归侨联谊组织,实行团体与个人相结合的会员制。没有成立侨联的下属单位、部门的归侨、侨眷,可申请参加上述侨联(团体)作为个人会员。
二、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手续
(一)下一级侨联(含归侨、侨眷的群众组织)要求作为上一级侨联(侨联所属团体)的团体会员,需办理申请入会手续,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并经上级侨联(团体)审核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即可成为该级侨联(团体)的团体会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接纳为侨联团体会员:
1、其组织宗旨和成员构成不符合全国侨联章程规定者;
2、其组织活动违反宪法和侨联章程规定,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按全国侨联章程和省侨联《细则》规定进行调整,或按全国侨联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完善领导机构之前,可暂缓接纳为侨联的团体会员:
1、其主要领导成员不具备归侨、侨眷身者;
2、其领导班子未经侨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得不到所在地区(单位、团体)的广归侨、侨眷的支持者。
(二)凡成年的归侨、侨眷个人要求参加侨联组织(或侨联所属团体),须办理申请入地手续,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有关侨联(或侨联所属团体)审核符合归侨、侨眷身份者,可接纳为个人会员,并发给个人会员证。
侨眷的身份统一按照国务院侨办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的解释,即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称为侨眷(外籍华人在中国的眷属,享受侨眷待遇)。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扶养人和被扶养人。
(三)各团体会员换届或变更领导人员,需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四)个人会员调离(迁离)原所在地区(单位),在本省范围内可办理转会手续。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和个人会员有义务遵守全国侨联章程,维护侨联(或所属团体)的声誉,贯彻执行侨联(或所属团体)的决议和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团体和个人会员有义务联络、团结广大海外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力所能及地协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向他们宣传党的侨务政策和侨联的工作。
(三)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收取标准,由各地、各单位侨联(团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
各级侨联(团体)收取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基层侨联(团体)的活动。
(四)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团体和个人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团体)组织的各项群众性活动;有权对所属侨联(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享受所属侨联(团体)举办的各项会员福利和服务。
(六)各级侨联(侨联所属团体)兴办各种企事业,应优先考虑会员的入股及其子女的就业安排。
本规定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省侨联常务委员会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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